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推動農業機械化全程、高質發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生產的需要,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先進適用、可靠、節能環保農業機械,實行連片作業,提高農業機械利用率以及農作物播種和收獲質量,降低作業成本,促進規模經營。”
3.將第十九條款修改為:“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產品質量,對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購買農業機械的農民進行操作培訓。”
4.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應當有必要的維修場地、設施、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相應的維修技術人員,并采取必要的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5.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技術標準的零配件;
(二)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
(三)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
(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6.將第三十六條款修改為:“農業機械在作業期間發生事故的,操作人員和現場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害的,應當及時報告事故發生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監理機構;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同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7.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技術標準的零配件的;
(二)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的;
(三)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